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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暴露公卫法治短板 这些法律间是如何“打架”的
发布时间:2020-05-27 来源:中肛网

非典暴发后,我国加大对公共卫生建设的投入,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法律法规的“补齐”。

年初疫情的“检验”之下,重新审视已成系统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出现空白、盲点,缺乏法律之间的衔接,甚至部分内容出现互相矛盾之处,成为“修补”公卫领域法律体系的重要工作之一。

不仅是在2020年全国两会开幕之后,早在4月底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成为会议的重点内容之一。

那么,目前法律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什么,有哪些亟需修改和调整的问题和矛盾?

都有哪些法律需要制定、修改

据介绍,目前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保障框架涉及30余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工委法律在疫情防控和维护公卫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本次疫情暴露出的问题显示,需要相应制定、修改的法律数量较多

介绍,总体上看我国公共卫生领域法律在依法防控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次疫情应对中也暴露出现行相关法律仍有空白、弱项、短板,需要相应制定、修改的法律数量较多。疫情带来的风险挑战,对相关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这次会议上确定的相关工作计划显示,在今明两年内计划制定修改17件法律(详见下表)。其中,2件法律已在此前通过审议,3件法律已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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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拟综合统筹、适时制定修改的相关法律,共13件。这些立法项目都是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涉及公共卫生相关的,经过评估论证,有针对性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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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立法修法,岳仲明特别提出了以下一些原则:

1.着力推动这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关系比较重大、需要作较大修改的法律;

2.将大健康大卫生的理念贯彻到立法修法工作,在考虑公卫领域法律修改的同时,还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或有涉及公卫重要内容的有关法律的研究修改;

3.采取多种立法形式:有的需要“较大修改”,有的是新制定或刚修改的,需要“针对性修改”,有的需要联动修改,有的可以“打包”修改;

4.深化改革,解决难点;

5.做好法律衔接。比如相关法律对疫情信息发布主体规定不完全一致等问题,使各项制度规范严密、衔接有序、协调统一。

哪些矛盾在本次疫情中体现的最为突出

那么,在目前的法律中,有哪些“矛盾”是需要优先解决的最突出矛盾呢?

健康界通过梳理发现,信息发布主体不一致和新发、突发传染病滞后是目前意见比较集中的两点。

1.信息发布主体不一致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但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此外,法律只规定了什么情形下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一级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程序,对于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具体适用情形未做明确规定。同时,对个人和公共部门的补偿规定并不完善。

除此之外,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还指出,此次公共卫生事件暴露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于发生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主体的报告职责,由医疗机构等报告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等,实行“逐级上报”的机制。、

本次疫情中的实践,证明了这直接影响了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速度。

其原因在于,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设立了“越级上报”制度,但现行《条例》中缺少相关落实规定,造成“越级”条款适用困难。

“如果没有有效的联动机制予以事先规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很难快速、高效地调集各类物资,调遣各方力量进行应对。然而,当前《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中缺少关于‘应急联动机制’方面的规定。” 肖胜方说。

因此,肖胜方建议,有必要增设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直通机制,避免因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机制影响突发事件的响应速度。并且,应通过修改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设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2.新发、突发传染病监测滞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指出,当前的法律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处置的职责划分和防控措施存在欠缺等问题。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认为,短板在于监测预警系统,“我们曾经认为建立了很强大的直报系统,但是此次在疫情控制上仍然有所滞后。” 同时,他认为报告系统也需要强化,在发生几个病例时就能够引起警示。

此前,北大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李立明就公开指出,在《传染病防治法》里,对新发传染病只有一句话,“就是说要报告”,但是对于怎么报告,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在1月20日国家规定新冠病毒肺炎为“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后,其后每天就开始报告。“在这之前,没有定性它是一个什么病、危害性如何,需要有一个专家评估与卫生行政部门决策的过程。”李立明说。

另外,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也认为,在信息报告方面,报告责任中对于“谎报”的定义不明确,极易导致报告主体由于害怕承担“谎报”法律责任而不予主动报告的问题。

因此,吕红兵建议,明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中“隐瞒”“谎报”“缓报”等用语的具体含义,特别是对“谎报”进行准确界定,对报告主体无主观恶意产生的报告信息偏差情形,规定相应的免责条款。

同时,他还建议增设一项条例,若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接到一线医护工作者的疫情信息报告后未依法及时履行预警职责时,一线医护工作者有权向监察机关进行报案或举报。

应对传染病也需增设针对性规定

此外,针对疫情中暴露出的法律短板,专家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围绕传染病应对等法律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比如,增加应对防控新发突发传染病的规定。

首都医科大学副校长管仲军表示,在《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修订和《生物安全法》立法中,重点增加应对防控新发突发传染病、生物恐怖袭击等非传统公共卫生应急的规定。

国家卫健委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家组成员、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建议,对于《传染病防治法》中没有作出的必要规定,可以修改吸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内容,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进行具体规定,使之与《传染病防治法》更好对接。

对生物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不能只靠罚款

当然,对于禁食野生动物也毫无悬念地成为此次公卫修法的重要着力点之一。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4月26日,《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杜玉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立峰均认为,应将野生动物纳入《动物防疫法》调整范围。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军指出,对于防疫领域或者生物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要继续加强惩治力度,仅仅依靠罚款处罚很难有效制止,需要增加比如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行政拘留处罚等措施加以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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